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逮捕和羁押是刑事侦查和审判中常见的手段,而取保候审则是逮捕和羁押的替代手段。取保候审是指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给予保释,待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取保候审决定是不当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是对涉嫌犯罪的实有证据不足的;二是没有逃跑和串供的危险的;三是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配合调查的义务的。如果不能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决定就是不当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过长
取保候审是对被告人暂时的限制人身自由,等于一种监管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决定的期限必须合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取保候审期限过长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当的。
三、取保候审条件变化
有时,取保候审是根据案情及时变化而做出的决定,也即原本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取保候审后,由于案情发展或第三者出现提供有力证据等情况,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实有证据已足,案件也有可能发生转机。此时取保候审条件发生变化,若再次进行评估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仍然被继续取保候审,就是不当的。
四、取保候审担保人资格不合法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时,需要提供担保人保证,如果担保人的资格不合法,就是不当的。例如,担保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刑事犯罪记录、与被告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等都是不合法的。
五、取保候审拘留场所问题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的拘留场所必须符合规定,比如要有充足的床位、洗浴设施、保健设备等。如果取保候审拘留场所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导致被告人身体和精神遭到不必要的伤害,就是不当的。
六、取保候审影响生产生活
当被告人取保候审需要离家时,有时会造成他的生产、生活和教育受到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严重地影响被告人的生产、生活和教育,乃至导致被告人的经济困难和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就是不当的。
七、取保候审对被告人权益产生损害
如果取保候审决定导致被告人在行为、负担和权益方面发生损害,就是不当的。比如,拘禁期间造成被告人的收入损失、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受到歧视等问题,都是不当的。
八、司法机关滥用取保候审权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在被告人的人身、人权和财产权上加以侵害,就是不当的。比如,无视证据而滥用权力,执意将原本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被告人羁押,就是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体现。
综上所述,如果取保候审决定不当,可能会给被告人的人身、人权和财产权利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在实践中,更要精准审慎地进行取保候审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对法律的任何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