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先予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许多合同中,仲裁条款已成为标配,因为它比诉讼更快速、经济、私密、专业和可执行。但是在法律上,仲裁与诉讼不同,其效力、程序、裁决等方面均有专门法律规定。那么,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是否必须先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呢?这篇文章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和解释。
1. 背景介绍
在我国法律中,有些民事纠纷必须先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例如离婚、婚姻财产、抚养费等案件,而有些则可直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例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案件。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是否必须先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呢?
2. 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仲裁裁决问题的解释》指出,除法律有规定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愿,不得将当事人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提高或设定诉讼前置条件,不得对仲裁裁决适用诉讼中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限制和规定。
3. 仲裁权与管辖权
仲裁同诉讼、行政裁决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行使方式,其裁决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受他人干预。因此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应受到司法程序的干扰。
4. 诉讼前置条件
一些人认为,在仲裁协议中虽然约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但对于某些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确认、合法性审查、调解意见书出具等诉讼前置条件,否则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5. 强制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解释明确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6. 法院审查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不应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实体问题,否则将侵犯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效力。
7. 实施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解释明确规定,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坚持“有法不依裁不惑”的原则,严格保护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变更或扩大。
8. 观点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依法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