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4年7月7日,发生在湖北省咸宁市的一起客车交通事故,造成39人死亡,33人受伤,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事故起因、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深入探讨。
事故经过
2014年7月7日早6时40分,一辆从荆州开往咸宁的17座中巴客车,在行驶至317国道咸宁市通城区段时,与一辆行驶在同一方向的无牌经营的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事故。
事故原因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系大货车驾驶人当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掉头等行为,客车驾驶员和管理部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在此次事故中,大货车驾驶人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擅自掉头等行为均属于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客车驾驶员在道路驾驶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一定部分责任。
赔偿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及抚恤金等方面。在此次事故中,依法应对死亡和受伤者进行赔偿和抚恤。具体标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管理不力问题
此次事故中还暴露出一些地方交通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例如,在长途客车安全方面,检测审验不严格,安全设施不到位,值班人员值班不到位,等待站牌设置不规范等。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考核和责任追究,保障行业安全。
疏散危机
这次客车交通事故中,数十名乘客的生命受到极大危险,面对危急情况的疏散不利也是导致死亡和伤害的原因之一。对于客车厢内逃生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各地也在加强对客车设施、安全设备、司机培训等方面的规范及培训。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危急事故的应对能力。
司机素质问题
此次客车事故中,客车司机虽然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并没有犯错误,但是对于危急情况缺乏应有的应对措施,表现出了较为低劣的素质。由此可见,对于公共交通行业而言,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鼓励等方面,对于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此次事故也提醒人们注意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在平常行车中切勿违法操作,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注意行车安全,特别是夜间、雨天、雾天等能见度较低时。不开车的人也应该了解一些交通安全常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亲属维权问题
对于此次事故中的死亡和伤害者家属而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维护民事赔偿权益方面,应该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如司法鉴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同时,也应该适时咨询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
综上所述,此次客车交通事故中,多种问题交织,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都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管,以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广大驾驶员和乘客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