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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劳动合同

背景介绍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全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保障。本文将从上海地区的劳动合同角度进行介绍。

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01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属于无效合同,同时须缴纳违约金。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书面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

试用期是为了考察劳动者能力是否符合工作职责等的一段工作期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应享受工作职位岗位工资的80%。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013上海劳动合同

法定工作时间是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等一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物质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随意克扣工资、福利待遇等。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享受公司年终奖、节假日福利等。

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有以下方式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例如违规辞退);4.用人单位自己破产或解散。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

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否则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保障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双方共同创造之作品(例如软件、设计、发明等),应协商制定权益分配方案。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劳动者的发明创造侵犯其知识产权。

结尾观点

在2013年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案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用人单位责任的明确,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们应当加强对于这些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做到更好的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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