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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省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出台

2014年5月24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出台,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此外,新条例还强化了对待遇不公、加班超时等问题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时,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经劳动者同意,可以延长。另外,在员工实习期满后继续与用人单位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明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新条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对方。此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已经到期的工资和年度休假的报酬等。若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告知或者未支付相关报酬,将被处以罚款。

违反劳动合同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拖欠工资时,应当按照欠款金额的20%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合同续签

2014江苏省劳动合同

按照新条例,实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意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应当充分协商,公平合理地确认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保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

劳动关系转移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承担单位的,应当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与劳动者约定转移条件,另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低于劳动者原工作条件的基础上接纳劳动者,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

欠薪罚款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待遇,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欠款的50%。

合同到期后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联系,确认是否需要续签。若劳动合同未续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劳动关系证明,并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起15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但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变更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根据新条例,在企业规模较大时,工会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反映企业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采用试制性质。在集体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条例》对维护劳动者权益意义重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为员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减少因劳动合同纠纷导致的不和谐事件,形成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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