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劳动合同法
一、法律适用范围
贵州省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的企业、外商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及其雇佣的劳动者,以及在贵州省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经营户。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贵州省劳动合同形式不限,可以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合同名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申诉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贵州省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录用之日起生效,以达到劳动年龄上限为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应当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期限相适应。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贵州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超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贵州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六、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贵州省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实行期间因病或者非因本人原因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合同欺骗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提供应当提供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负有主要责任的;
用人单位违法所得的;
劳动者被人身侵犯或者受到其他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投诉后未得到及时解决的。
七、争议解决
贵州省劳动关系争议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组织人民调解,也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争议;被仲裁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空缺
本条空缺。
十、观点和建议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者应当依法依规保障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企业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福利,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生产效率。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改善,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