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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17条

仲裁法17条

仲裁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为解决各种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式。仲裁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订,其中17条是最经典的一条,对于仲裁的程序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一条

仲裁自愿原则,即仲裁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仅凭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是不能迫使当事人进行仲裁的,必须经过当事人自愿同意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第二条

仲裁协议原则,即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签订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而必须通过法庭诉讼解决。

第三条

仲裁公正原则,即仲裁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无私和独立的原则,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仅仅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第四条

仲裁法17条

仲裁程序公开原则,即仲裁一般可以在公开场合进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出席听证或提交证据,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义和权威性。

第五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即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同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因为任何一方的利益或压力而偏袒某一方。

第六条

听证原则,即仲裁程序必须有听证的环节,当事人都可以在听证中,提出自己的意见或陈述情况,由仲裁员进行裁决。

第七条

证据原则,即仲裁程序必须基于真实的证据,仲裁员可以自由的鉴定证据的真伪和权威性,并采信相应证据作为裁决依据。

第八条

调解原则,即仲裁员有义务在案件的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缩小当事人间的差距,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第九条

仲裁裁决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应当是最终的、终局的,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只能通过审查程序或撤销程序进行申诉和救济。

第十条

仲裁费用负担原则,即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根据案件的实情分别承担。

观点:

总的来说,仲裁法17条为仲裁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可靠的程序和规定,它加快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促进了诉讼多元化解决的方式,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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