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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相审批权

取保候审相审批权

取保候审是被刑事诉讼程序三个强制措施之一,它的实质是对短期逮捕和羁押措施的限制和调整。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审批权的归属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刑诉法赋予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合法性审查和批准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审批权,但是,这种机构间的关系仍然被质疑和议论。

1.取保候审的定义

取保候审是对在刑事案件中被逮捕、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开庭审理时采取逾期不起诉强制措施的行为。

2.取保候审审批的主体

根据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批主体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批准取保候审决定,并且相互配合,进行监督和执行。

3.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采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有定居地或者单位;可以保证不逃避诉讼;不可能继续犯罪;逾期不起诉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4.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

取保候审相审批权

取保候审和其他两个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无需押解和拘留。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定居地或者单位进行生产和工作,不必被关押在看守所等设施中。

5.相批和相审的含义及区别

相批和相审是刑事诉讼中审批方面的一种制度,可以约束或授权一个机关对另一个机关的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批准。其中,相批是指两个机关相互授权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形,而相审是指一个机关必须依照另一个机关的要求,对该机关行使的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批准的情形。

6.相审批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经历了多个版本和多次修订。在最初的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审批仅归属于公安机关,而检察院没有任何合法性审查和批准方面的权利;至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院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审查和批准的相审批权;而后在2009年再度修订时,增加了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有效期为60日的规定。

7.相批权的争议性和问题

尽管现行刑诉法已经赋予了检察院相审批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还存在着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争议和困难。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错误或超出职权行使取保候审的决定,但因为检察院并没有及时行使相审批权,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产生社会抵触情绪。

8.应建立统一和一致的相审批权

因此,针对取保候审中相审批权的争议和问题,应当尽快建立一个统一和一致的坚决、全面的相审批权制度。这样才能在尽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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