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仲裁员的选定
在劳动仲裁等诉讼中,仲裁员的选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仲裁员直接参与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和救济,因此必须能够保证他们的公正和专业。那么,仲裁员的选定具体是如何进行的呢?
主持仲裁工作的机构
在进行仲裁时,首先需要确定主持仲裁工作的机构,即仲裁委。在确定了仲裁委后,当事人需要向该仲裁委提交申请书,申请仲裁并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员的来源
仲裁员的来源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由仲裁委自行任命,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具体操作上,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
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的选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讲,仲裁委会会根据仲裁员的履历、学历、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等综合考虑。
仲裁员的数量
仲裁员数量的多少也需要考虑到。在工商等领域,仲裁员人数一般较多,而在劳动仲裁领域则相对较少。
仲裁员的任期
仲裁员的任期一般分为主任审批期和审判期两个阶段。主任审批期通常在6个月至1年不等,审判期则末满当事人发出结束申请或仲裁委裁决书生效之日为止。
仲裁员的义务
仲裁员作为公职人员,有一些相应的义务需要遵守,比如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拥有专业的仲裁知识和技能。
仲裁员的权利
与义务对应的是仲裁员的权利。同时,仲裁员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仲裁员的责任
对于仲裁员而言,其最大的责任就是维护法律权利,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并保护当事人权益。
观点
综上所述,仲裁员的选定、数量和条件等方面的考虑都需要做出专业的判断和选择。同时,仲裁员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其中立、公正和专业的作用,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