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举证格式
一、仲裁举证制度介绍
仲裁举证制度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互相质证,经仲裁庭,当事人确认,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的制度。
二、举证时限和形式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仲裁庭向其发出提交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交纳证据(当事人需要延长提交期限的,应当就此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延长提交期限。
三、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应属该当事人的责任,对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证据使用规定
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或对方主张不正确的证据,且证据应当与争议有关,且应当真实、合法;仲裁庭根据证人证言判决的,应当将证人传唤到庭审。
五、证据交纳方式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交方式有三种:一是口头证据,即由当事人在庭审中指出;二是书面证据,即由当事人提交书证(包括真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证书、账目等);三是物证,即由当事人提交实物作为证据。
六、证据分析要点
其中,书面证据为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举证时应当注意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合同应当是真实的、双方签字盖章的、被关联方认证的;发票应当是真实的、按照规定开具的;收据应当是真实的、收款项与相关账号相符的;证书应当是真实的、签发机关具备颁发证书的资质的;账目应当是真实的、经过审计的等。
七、证据不足怎么办?
当事人举证不足时,应当说明在提交证据期限内已经尽力,但仍然无法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原因。
八、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有虚假情况时,可以通过举证方式予以反驳并证明对方提供的证据有虚假情况。虚假证据反而会适得其反,对法官的信任度降低,从而会成为当事人败诉的原因。
九、结论
仲裁举证制度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理性使用该制度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得到当事人的信任,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争议不断升级的情况。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举证规定操作,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及时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