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玩手机被辞退
随着现代社会对技术的普及,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在劳动岗位中,员工过度玩手机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工作错误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在试用期中被公司因频繁使用手机被辞退,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下面从合法性、赔偿金、证据收集三个角度来探讨。
合法性
试用期雇佣关系是企业与员工双方磨合的过程,任何一方可以在试用期内予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因此,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属于合法的操作,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是,若雇佣员工期间因超过规定的年龄范围、聘用手续不规范等企业原因致使试用期不予通过的,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
试用期结束后若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员工可以依据试用期约定的解除事由,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厂长、副厂长、机关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职级工人在试用期内解决工作争议是不适用经济补偿的。如果未达到试用期约定的解除标准,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必须支付违反约定的违约金,并且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否则也需支付违约金。
证据收集
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在企业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过度使用手机成为企业解除员工合同的理由,员工可以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应对:
1. 通过申请调取企业记录公司内部通讯记录及考勤信息,以此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利用公司手机进行工作沟通。
2. 通过第三方软件备份公司手机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使用手机属于工作需要而非私人用途。
结论
合理使用手机是劳动过程中一个必备的工具,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的负担。但是,过度使用手机则有可能导致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内容不完整,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在工作中应该明确分析公司的制度和规定,合理使用公司供给的各类工具,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要过早放弃抗辩权利,适当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