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竣工日期通常是合同中的重要约定条件,涉及到预期竣工期的约定,也就意味着涉及到预期违约金问题。国内现行法律对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有严格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详细解析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1.违约金的概念和种类
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因违约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违约方是否履行合同,违约金可分为预期违约金和实际违约金。预期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约定在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实际违约金则是指违约方实际造成给对方的经济损失或给对方取得恰当利益的费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供的一种经济赔偿。
2.法律对预期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的期限、质量、价格、方式等事项约定违约金。因违约金的解释、限额与违约的情况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应当按照违约方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可以看出,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公平原则,就是有效的。如违反公平原则,则补偿费用应以违约方实际损失为上限。
3.预期违约金的合法合规性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预期违约金的合法性在于,它是双方根据合同、法律约定,对于违约行为预先设定的金钱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赔偿方式,预期违约金被认为是一种预想到可能实现的未来损失,并由此而相应地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
4.法律对预期违约金的上限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少其违约金。”按照该规定,双方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约定合理的预期违约金数额。如违反了公平原则,则是无效的。同时,一些和建筑或设备安装相关的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会在预期违约金条款中约定一个上限,通常为合同价款的10%。这个10%的比例是法律规定的上限。
5.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数额
当事人如根据合同约定在违约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了10%,则违约方需以实际损失为违约依据计算预期违约金。实际损失与预期违约金数额间的比较是维系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当依据受损害方所受实际损失和原约定违约金数额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6.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此前国家规定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0条规定:“建筑行业实行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人或者承包人缴纳,缴纳数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2%)至(10%),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工程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质押或者抵押,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其中括号内的2%至10%即为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
7.能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超过上限
任何依法设定的上限都不会是绝对的,很多情况下会受到法律环境、人为因素等各种变数的影响,那么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是否能够规定预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超过10%呢?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但必须参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条款及其他法律规定如合同订立要素、公平原则,以及合同价款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来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判断。
8.预期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比较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约定违约金,但是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与预期违约金的金额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应当按照违约方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从法律层面判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10%的上限,那么,在实际损失和预期违约金数额两者间进行比较,应当较为注重实际损失的计算。
观点:预期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合理合规,双方应当参照公平原则和合理比例等原则进行约定,并注意预期违约金的数额不要超过法律上规定的上限。同时,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预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为10%的规定,应当在约定中充分考虑实际损失和预期违约金数额的比较,以避免因约定不合理而发生争议。